时间:2023/11/2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购买不符合食品感官要求的冻鸡肉并出售,销售者及中间商均被判刑。山东聊城冠县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许某某、严某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七万元,相关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令四被告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严某、王某某在明知冻鸡肉不符合食品感官要求情况下,经双方事前联系、验货,王某某先后两次从安徽省宿松县许某某、严某处购买冻鸡肉产品。其中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元每吨的价格购买17.16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元。年10月20日,又以每吨元或元的价格购买冻鸡肉24.62吨,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元。王某某将购得的冻鸡肉产品销售给被告人杨某某以及德州、临沂等地。被告人杨某某收到货物后再次转卖。经检验,王某某两次购买并销售的冻鸡肉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

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严某、许某某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均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退赃,积极缴纳罚金,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在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所起作用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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