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成功调解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申请人李某终于可以如愿探望自己的儿子。

据悉,当事人李某和杨某在同居期间生下儿子,后关系破裂。年宿松法院判决孩子由其母亲杨某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李某依法享有探望权,且杨某有义务协助李某探望孩子。年因探望权问题,李某和杨某发生纠纷,经调解后达成《子女探视权利行使协议书》,双方就探望时间、地点、次数等作出约定。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不断发生争执,甚至数次报警处理。

由于杨某未完全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执行法官充分了解案件经过及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将双方约至法院分开调解。一方面强调成年人之间的矛盾不应该让孩子买单,一切问题的处理应该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出发,孩子已经经历了不完整的家庭带来的影响,不能再让“探望权”引起的纠纷伤害孩子;另一方面向被执行人杨某释明相关法律责任,若不履行其应尽的协助义务,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经过长时间大量的思想工作,当事人李某、杨某最终都认识到,目前阶段孩子的健康成长应摆在首位,并就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达成共识,案件最终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探望权可以满足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关心、抚养和教育,也有利于保持和孩子的来往,及时、充分地了解其生活、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减轻孩子对家庭破碎的伤感,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来源:宿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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