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2.行政处罚 对八类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的处罚: 1.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2.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3.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4.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5.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6.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7.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8.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3.行政处罚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4.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1.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2.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3.对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5.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1.对单位或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2.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3.对单位或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4.对单位或个人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处罚 5.对单位或个人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处罚 6.对单位或个人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6.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五类情形的处罚: 1.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2.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3.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4.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5.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7.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非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8.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9.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10.行政处罚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11.行政处罚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来源:宿松县教育局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sp/pgsp/7812.html |